遗产继承
我父母过世留下两套遗产。在法院分割遗产时,由于法院和我们原、被告都没弄清楚两套房产的性质,进行了分割。法院分割后,我才了解到我的到的那套房产因在中央保密单位院内,房产不能上市。因此,我进行了上诉,并提交了不能上市房产所属单位开的证明。但中院维持原判。中院说,是继承房产,和是否上市
无关。但继承法子女继承是均分的原则,一套房具有商业价值,可以上市变现。而我的房不能上市,它的价值无法实现。我认为两套房产这样分配是不合理。因为我的房产的价值没有商业价值。而可上市的房产具备商业价值。我的认识对吗?我现在考虑是否提出高院再审,不知是否能在法律方面得到支持。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6-04-28-状态:未解决]
李佳律师的解答:
如果你拿不可上市的房产,是自愿和解或调解的方案,你就很难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