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动解除
律师:您好!
我于去年10月14日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150日内过户,但至今买受人不支付房款。 我给买受人发出两次解除合同通知函,按照《合同法》第96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时对方时解除。” 买受人以我不配合买受人申请贷款为由,既不注销已做的网签合同,也不跟我签解除合同协议。事实上,我为配合买受人贷款,早就在《公积金贷款服务协议》上与买受人和担保公司签了三方协议。但买受人以银行不认可我在补充协议上填写的买受人违约责任为由,要求我重新在留有空白补充协议的《公积金贷款服务协议》上签字。请问我有这个责任与义务吗?该合同是否自动解除?我现在可以把房子卖给别人吗?
谢谢您的宝贵时间。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6-04-28-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