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我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一审法院引用原审一审我方要求解除合同,且原审一审庭审各方一致解除合同为由,判决我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我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请问一审判决是否合理?有何依据?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2-05-14-状态:未解决]
杨盛律师的解答:

发回重审后是不能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庭应该进行明释,如你方继续坚持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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