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书公证书》内容虚假怎么办?
B某于2001年7月26日在一市区购买一店房第2幢第16号店,就在B某才支付30%的首付款,二个月的按揭还款(约1900元),也就是说本店还要再按揭14年10个月,欠银行近70%的按揭款,B某尚无购房发票(即不动产发票)和土地证、房产证等,本市区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将该店房公证为本店房是A某(B之兄)购买的,其产权属A所有。对于这个需公证事项本店是A某购买的,其产权属A所有,公证处在毫无A给B购买店房的出资凭据(实际上也无),故意不向B某询问有无A某的出资凭据?及不向B某索取《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等一切证明材料,声明书内容是在B某不知情下,A某背地里写给公证处(如下所“附的”),让其“帮忙” 公证。公证处主任为了牟取公证费等,暗中“出谋划策”,略加修改后将它变成一份由B夫妻发表的声明书,并授意A的“代理人”( A的妈妈,亦是其心腹)W某:一定要叫B夫妻来签名。
2001年10月28日(公证时间),B夫妻受协迫和欺骗在公证处打印好的这个《声明书》上签名。
公证处在公证卷宗(公证档案)里丝毫无对需公证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调查所取得的证明材料,也无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的审批表,亦无当事人申请证明的文书材料原样等。(总之,没有一丝一毫的需公证事项证明材料,)声明人声明事项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也无对B某告知要负法律责任的《告知书》;亦无B某的《声明书》草稿,完全凭空(需公证事项方面)为A办理这个公证,公证员李XX很容易地将它套上一个《公证词》,任凭A怎么陈述就怎么给予公证。
200元公证费由W某代替A某支付,公证费发票是A之姓名。可见B夫妻是“被声明”、“ 被签名”和“被公证”的。
附:第一页《公证书》。
第二页《声明书》主要内容:A(B之兄)于2000年12月1日在某市区购买一店房第X幢第X号,由于A在某省(市)工作,所购买的店房在某市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不便,A已于2001年7月25日,书面传真给开发商(店房出售方),明确表态愿将购买者改为B,并于次日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该店房由A委托B管理。
现我夫妻声明:座落于某市区购买一店房第X幢第X号店是A出资购买的,其产权属A所有。
声明人:B某签的名
B某之妻签的名
2001年10月28日
第三页《声明书公证书》公证词主要内容:
(2001)某某证民字第XXX号
兹证明B(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某省某市XX区XX路X号),和B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于2001年10月28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的声明书上签名。
某省某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李XX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盖上了本公证处钢印)
请问:当事人(受害人一方B某)对本公证书该如何办?公证处办理本公证书有无违反1990年12月12日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声明书》书面内容是否违法和虚假?本《声明书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如何?本公证书当前状态是有效的,B可否申请撤销?是否只要是B夫妻在《声明书》上签了名的,内容再虚假,再违法且办证程序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声明书》,公证处可以给予公证,且原《声明书公证书》不得撤销,也不得根据事实另行发表一份《声明书公证书》?若公证处不自纠其错或自证其错,也不依法重新办理?等等这些问题请教公证专家或专业律师该怎么办?请给予详细解答,不胜感谢!
B夫妻
2011年 9月29日
电话:
补充问题:我担心B属弱势群体,一个平民,A的官位不小,大概厅级职务,有势力。公证处正因此偏袒他而不撤。而县法院和县公证处是司法部门,若它们司法不公我们又能耐它们怎样?不是白费精神和诉讼费,更加雪上加霜,请给予指点迷津。又增麻烦,甚是感谢。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11-10-03-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