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单位补缴社保金的问题

我原系集体合同工,84年参加工作,至2000年下岗。期间按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从工资中扣缴,连续缴费期为15年11个月,而社保公司仅确认(89年1月至2000年2月)11年2个月,期间(84年4月 至88年12月)4年9个月缴费期被缺失。
据查,89年前我县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统一交到人寿保险公司,社保公司成立后,人寿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将其直接转入社保公司而退回原单位,而原单位也未将其再转入社保公司也未退还个人。
我原单位已于2000年接受主管单位县供销社改制解体,当时留有大量资产。故本人之事应由县供销社承接解决。我曾多次前往要求解决,但毫无结果。前些时间通过信访局转交《关于要求追补被缺失的社保年限的申请》,县供销社查实了本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实事,但认为我的要求没有道理,并以84-88年所交的保险金为商业保险,不是基本养老保险为由不予认可,仅同意退还个人所缴部分金额。
我提出主管单位应按现行社保缴费标准为我补缴被缺失的4年9个月的社保金的要求是否可行?有何良策能尽快得到解决?谢谢!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12-02-06-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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