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和他人共有房产的处理和小孩抚养费用的支付问题。

律师:

您好!
我们结婚多年,有一个10周岁的女儿,男方是外地人,当初办理结婚证是在男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但是我们一直生活在厦门郊区。现在对方因各种原因,提出离婚的要求,我们面临几个问题,希望您能抽空帮我们解惑下:
1。 我和我姐姐一起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产权是共同所有的。我和姐姐都希望以后将这套房子给我女儿,但男方想在厦门另外买房子,由于他的户口不在厦门,无法购买,所以他要分割出去,要求把房子变卖,他拿走一部分钱。若离婚后女儿的抚养权归我,并且姐姐也同意将房子转到女儿的名下,归女儿所有,那么如何处理该房子的资产问题?
2。 女儿出生后到现在,男方一直没有尽心去抚养女儿,也很少支付女儿的生活费用。目前女儿自己在厦门上小学,由姐姐和姐夫一起照顾。姐姐和姐夫能否就此向男方提出女儿抚养费用的请求?
3。 离婚后抚养费用的支付,若是男方要求就房子资产分割问题进行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那么,我是否也可以请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因为男方的户口不在厦门,并且在厦门也没有固定的职业,所以若对方把所有的钱全部拿走后,我和女儿将面临无法要求男方履行支付女儿抚养费用的义务。

希望您能在百忙中给予解惑, 不胜感激。


陈女士
2013。09。21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13-09-21-状态:未解决]
周兴芳律师的解答:

你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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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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