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2月,某建筑工程公

某年2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从上田市某钢铁厂购进20吨钢材,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与其当地的开户行——建行常宁市分行为钢铁厂开出一张银行汇票:该银行为出票人,建行上田市分行为委托付款人,钢铁厂为收款人。

同年3月,钢铁厂持票到建行上田分行办理转帐手续,该行通过联网查询,发现建筑公司在建行常宁分行所存资金不足,故未办理转帐手续。

钢铁厂认为,上田分行与常宁分行同属于建行,汇票是该家银行(建行)开出的,就应当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上田分行作为代理付款行,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不应拒绝付款,遂将上田分行告上法庭。

本案中各主体之间的票据基础关系是什么?建行上田分行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12-27-状态: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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