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0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精神,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二、三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地区:1100元/月
三类地区:95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地区:9.6元/小时
三类地区:8.3元/小时
二、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大丰市、东台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