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甲方:江苏环亚电热仪表有限公司
乙方:周迎春 赵立华
为双方切身利益,经过双方平等协商特签订以下约定
一,乙方离职后二年内2012-11-5-2014-11-5不得从事与甲方公司经营产品的一切有关业务。二,发现乙方离职后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公司资料,甲方有权追讨乙方以前在职内的工资,奖金或赔偿最低5万元的补偿金,见证人是有前科的人员, 在场见证的。 我是乙方。
补充提问:
如果我现在就从事的产品和以前公司从事的产品一样,我已经离职了,可是老板并没有把所有的工资结算给我,而且我在职期间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老板以不结算工资为要求,让我被迫签订次协议。 并赵立华不是在公司的员工,只是我老公。请问这个我现在如果违约了,是不是必须要给他补偿金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2-11-08-状态:已解决]
路光亮律师的解答:

协议无效。
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同时法律规定,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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