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法院执行时如何确定共有财产?

95年至98年期间,妻子为建房子借款,后一直不还款,夫妻为逃避债款,将各自拥有房产证的两座房子(并临的)登记转移给第三人。债权人起诉妻子,法院判决房子转移违法,并判决妻子还款。在执行阶段,法院执行裁定书将夫妻两座房子进行拍卖抵债。法院在判决书未将丈夫列入共同被告,在执行裁定书也没有追加丈夫为被执行人,债权人也没有申请追加丈夫为被告及被执行人,请问法院的执行做法合法吗?哪条法律有这样规定?在9几年时的婚姻法是如何认定共有财产的?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6-06-17-状态:未解决]
李保忠律师的解答:

法院的执行做法合法

我咨询李保忠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保忠律师 > 李保忠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