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仲裁请求我可以提出什么要求
我进入山东胜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时间为2014年7月1日,上班从事岗位为机械动力段,空压机机房设备维护、检修工作,正式上班截止日期是2015年10月31日,此后,胜宏矿业对我进行无限期的放假。2014年7月1日进入胜宏矿业后签订了一个试用期用工合同,用工合同规定我的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1425元。2014年7月、8月、9月、10月给我发放了四个月工资,每月1425元。此后,从11月份至今未发放任何费用。除一份试用期合同,上班期间胜宏矿业未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未与我签订任何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同时未给我购买任何保险。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6-07-26-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