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一单位上班时,试用期2个月,合同中手写注明了:试用期不交保险,试用期过后交保险,辞职提前2个月,当时虽然觉得不公,但大家都这样签了,自己也就签了合同。。。。。。。如今,2016.7.25,我提出辞职,人事在今天7.27日,让我签“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是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日期是2016.7.31,请问这意思是我不需要按合同等2个月,到7月底就可以走人了吗????人事的解释是要到社保局停我8月的保险,所以要提前签,是这道理吗???
补充提问:
在职期间,让我在外培训了一个星期的“三坐标”,(是三坐标厂家免费赠送的名额,没有拿到证书)如今,老板要我把培训时的餐宿费全部归还,否则压我一个月工资,这样合理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6-07-27-状态:未解决]
李保忠律师的解答:

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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