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11 13:33:24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李群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房某与舒某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双方签写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对夫妻共有存款10000元进行分割,各分得5000元,由舒某自2010年6月份起,在5个月内分5次付给房某。6月底,双方到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7月,舒某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了1000元给房某。出乎房某意料的是,此后舒某对尚欠的4000元竟不付分文。
为追索4000元财产,2011年5月5日,房某将舒某告上了法院。芷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某与舒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履行。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6条的规定,芷江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判决,由舒某给付房某共有财产分割款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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