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11 13:34:32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李群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王女士起诉称,她从2008年11月受聘到某著名银行北京代表处工作,梁先生是她的直接上司。她工作后不久,梁先生就曾两次对她进行语言挑逗和侮辱。但这些她都忍下了,没想到对方变本加厉,甚至在办公室里强吻她。2009年l2月,梁先生凭着作为直接领导的便利,致使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王女士表示,自从性骚扰事件后,她身心受到创伤,出现抑郁症倾向,因此要求梁先生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1万余元。
梁先生则反驳说,经过试用,王女士的能力没有达到其所在岗位的要求。因此公司对其审核意见是不确认委任。王女士因此对他产生不满,投诉他性骚扰。公司专门调查后,确认没有所谓的性骚扰发生。而且按照王女士自己就医时主诉,也是“想工作的事情”。王女士这么做就是为了破坏其名誉报复。
法院认为,王女士有义务证明被告梁先生对其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但王女士提供的就诊记录,只有在其离开公司一年后就诊的情况,且病历记载她所患“焦虑状态”主因是失眠或工作压力大。其他证据,也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形式的相关规定。因此,王女士出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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