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1 12:55:11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2010年2月19日21时40分,司机刘某驾驶豫JWB9××号轿车由南向北偏左行驶至濮阳县文留镇新光玻璃厂门口时,由于其接听电话,误将油门当刹车操作,与由北向南行驶由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左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丁某的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司机刘某是受被告即车主丁某指派,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车主即被告丁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方,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所辩,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因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属格式条款,且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利益,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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