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30 12:24:01 文章分类:房产继承
被告陈女士辩称,诉争房屋按照遗嘱应当由被告一人继承,没有其他财产存在。上海房产律师
法庭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屋的产权人系陈小春和张光明,二人各占二分之一,陈小春和张光明在去世前均作出遗嘱公证,将其名下房屋份额均遗留给陈女士所有。另查明,截止到张光明去世,其银行账户余额仅为0.0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经陈小春遗嘱公证后成为被继承人张光明与陈女士的共有财产。张光明在其生前对属于其财产份额进行了公证,明确为在其死后归陈女士所有,故该房屋应归陈女士所有。原告要求继承诉争的房屋无法律依据,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其他遗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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