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产品致人伤残 生产销售者皆担责

时间:2011-08-20 07:39:40    文章分类:经济纠纷

近日祁东法院对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等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周某(销售商)赔偿20%计人民币57000余元,由被告周某、何某、申某(三人系生产商)连带赔偿50%计人民币144000余元。生产商、销售商因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致人损害,最终都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本案第三人刘某等人父亲过世后的治丧期间,第三人在被告周某的经销处购买了15饼每饼14只的大炮(俗称鱼雷)。2010年5月2日在第三人之父发丧时,原告刘某为第三人帮忙燃放大炮时不慎点燃手中的大炮后来不及掷出,身体多处被炸伤,最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被告周某先后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正月三次在被告周某、何某、申某三人合伙开办的某鞭炮厂采购过上述大炮。经检查,该产品无包装、无产地、无使用说明,系“三无”产品,属于有缺陷产品,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该产品的使用者,在使用时因该产品有缺陷造成自身损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产品销售者即被告周某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即被告周某、何某、申某三人要求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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