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媒体上对社会敏感问题点评

时间:2008-10-04 09:34:28  作者:黑龙江晨报记者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专家学者“会诊”哈尔滨电费提前涨价:欺骗消费者

2004-04-19 08:10:04

 

  东北网哈尔滨4月19日电 黑龙江晨报报道了哈尔滨市市区居民3月多花了400万元电费后,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致电黑龙江报发表了他们的看法:电费提前涨价是欺骗消费者,有关部门如果多为群众着想,从保护百姓利益出发,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
  黑龙江大学经济学院赵传君教授认为,电也是一种商品,居民是消费者,而商品应该是明码标价的。电业局提前涨价,导致多收居民电费400余万元,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所有消费者都是不公平的。由于3月的电表指数交费记录日期不同,导致同是消费者,但执行的收费标准不同。消费者在3月用电越多,不该交的钱也就越多;而对于用电少的居民,不该交的钱相对会少一些,电业局在收费上没有做到一视同仁。电业局在电费涨价之前若把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想好,完全可以做到电费不提前涨价。
  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张仁东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电力法》的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实际上是一种供电合同关系。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具体的结算(抄表)日期,但我国现行的《供电营业规则》第84条规定:基本电费是以月结算。而且,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应按交易习惯来确定。哈市居民(用户)都在电业部门办理了《购电储蓄证》,是按月交费的。在《购电储蓄凭证》备注第2项中明确约定:实行购电储蓄,电业局对用户仍进行月抄表、月结算。因此,电业部门有义务进行月抄表、月结算,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电业部门的原因导致用户3月的电费没能及时结算,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用户来承担。所以,按照4月1日涨价后的电价来收3月的电费是错误的。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赵瑞政认为,由于没有市场竞争,电业局目前还处于行业垄断地位。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电业局代行了一些政府职能。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是企业,但是电业部门带有公共事业性质,这个部门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所提供的商品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百姓的生活。由于企业的这个特殊性,所以电业部门不应是一个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应该有为政府、为群众解忧的服务意识。
  赵瑞政最后说,现在党和政府一再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有关部门要是多为群众着想,从保护百姓利益出发,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

  作者:
  来源: 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编辑: 连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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