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工厂不是公司,但网站导航条上的“公司”显然不是故意所为,而是制作网站时采用的既成模块。所以网站所有人并非宣传自己是公司。是否把自己宣传为“公司”,主要要看网站的内容。 所以,行政部门以此为理由对工厂进行处罚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建议对该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其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