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争议

我爸爸是冶金单位的职工92年在公司组织的一次干部劳动中发生工伤,单位80年来上海参加宝钢建设的,给工人办的是居住户口。2000年给工人办了上海户口。发生工伤当时是从4米高空坠落,当时送往上海宝山的宝钢医院就医,经过抢救后脱离了危险,但留下了残疾。94年单位让自己的职工医院出具证明到原户籍河北地区办理了劳动鉴定,结果是6级,给开的是退休工资。我想问一下这份鉴定能生效吗。还有我前些日子听说上海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转由社保基金支付,2008年11月我又给我爸转到社保,在办转的过程中又做了伤残鉴定,结果是3级,他现在的伤残金是2千多,护理费是870。94年就让我爸爸退休了当时53岁,不到退休年龄,一直拿的是退休工资,比伤残金少。现在想一想这是不对的,我想问问我现在要追述单位,让他们补92-2008年少给的钱,有法律依据吗。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8-11-27-状态:未解决]
席公民律师的解答:

这个问题不好直接答复您。因为劳动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文件比较繁浩,各地政府都有自己的规定,而且历年来变化很大。在不了解这些相关规定之前,无法准确作出解答。



另外,您所说的“劳动鉴定”是否“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是的话,它与后来的伤残鉴定不是同一类别的鉴定,其结果不能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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