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刘世刚杀人案件中的疑异


云南刘世刚杀人案件中的疑异

云南省楚雄市刘世刚杀人案已经中院审判完毕并判处死,正报请最高法院审核.但从案件看存在如下疑点;

一.被告刘世刚陈述:"被害人从楼梯上摔下摔成重伤"是成立的,有如下证据支持:

1被害人父母陈述被害人生前身体健康无损伤,而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颌骨骨折,

2被害人从星期五早上上课到下午放学,晚上通宵上网,星期六又到龙江公园晚到星期日凌晨2.30分左右,并因心情不好喝了大量白酒成醉态.被害人40多个小时未睡又酒醉,神智不清从楼梯上摔下导致下颌骨摔折.

3被告刘世刚的口供.

以上三个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然两级法院不采信,也不说明理由,为什么?

二.云南省高院认定"被告刘世刚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无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1.尸检报告证明刘世刚未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

2.以被告刘世刚"有前科"认定本案"性侵害"是主观定论而不是客观事实.

三.该案中还有其他疑点.如;

1尸检报告称;"根据尸块检验,肛门内外木棍全长7.0CM,肛门内长6.0CM,肛门外1.0CM,确定该木棍是被人为插入".

为什么肛门内6.0CM,肛门外1.0CM就一定是人为插入而不是在排洪沟冲几公里形成的呢?理论依据是什么?况且是什么形状的木棍,粗细如何?光滑度如何无陈述,令人费解.

法律讲的是事实证据,而不是主观推断,疑罪无从,更何况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死刑判决.

应公开整个案件卷宗,供法律者讨论学习.

补充提问:
是否量刑过重?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10-06-24-状态:未解决]
席公民律师的解答:

确实疑点很多!但因本案罪名是杀人罪,无强奸情节不等于无杀人情节,受害人有其他伤也不足以否定杀人情节,所以是否能推定无罪,仅仅这几个疑点并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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