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购买问题

律师们:您们好!
我在2005年12月26日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付清了所有的房款。合同约定2007年4月19日交付,但在2007年6月29日我通过人家转给我该房产公司的一份入伙通知书,该入伙通知书中的办理交房时间:2007年6月29日至/月/日,并附入住收费表,要求在交房时付清。我当时去办理的时候要求其付给我延时交房的违约金,他们不同意,工作人员就违约金一事要协商解决。我当时让在场的去办理入伙手续的其他人员,签字证明了我已经来办理入伙手续,但由于违约金的缘故而没有办理成的证明。到目前已经2010年的6月了,我还没有收到有关该房产公司对该问题的任何解释(电话、书面)。我不知道该怎么办?另外请问律师们交房违约金能算到现在吗?
补充提问:
到现在我也没有拿到钥匙、房产证等,我只是交了钱,什么也没有拿到。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0-06-30-状态:未解决]
席公民律师的解答:

其实,你应该收了房子再追讨违约金的,不一定非要开发商把房子连同违约金一起交给你。房产证是在入住以后一段时间才能办下来的,现在你没有收房当然不可能办。
估计你要诉讼的话,你自己没有收房的这一段时间,法院是不会支持违约金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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