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仰首问苍天,打官司为啥这样难???!!!
拍案仰首问苍天,打官司为啥这样难???!!!
——鲁蜜特八年维权诉讼(中院—高院—最高院)两案两审申请再审承办法官违法违纪缩笔纪实
2002年6月28日,申诉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多方力争协商觧决未果后,为维护企业权益,申诉人于同年7月23日,依法诉至聊城市中级法院(分称原案、本案)。在长达近8年的诉讼中,两案承办法官,严重违法、违纪,枉法裁、判,拖垮、断送了企业。造成了严重后果,致使申诉人132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可能。生存艰难如坐针毡……
一 、王尹宗副院长在两案审理期间,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被告法律顾问会面並在北京住院时接受被告“看望”。
2002年8月份以来,由聊城市法治办一位孙姓领导引见,被吿法律顾问多次和王尹宗会面密谋。2003年11月间,王尹宗因眼疾在北京住院,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周正伦和法律顾问专程驱车进京“看望”了王院长。致使该案审理阻力重重、久拖未果。举报人查明事因后,于2004年3月16日,向聊城市中院寄报了请求王尹宗回避的申请报告(该报告附后)。同时,分别向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及中院各位院长作了投诉。对此,原案前期主审法官耿建代表院方作了回复(04年4月6日第三次开庭前,在第八审判庭,原审判长牛廷彪副庭长,申诉人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和诉讼代理人赵学义在场。):“你们反映的问题,市里领导有指示,院里领导很重视,由呉声院长接替王院长分管本案。”
二 、原案,即、(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于2002年7月23日受理并随即立案,2004年10月27日判决。审理时间长达2年又3个多月(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依规一般案件25个工作日结案,疑难案件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结案。原案为一般案件,实际占用鉴定时间3个月。)。此一审限超期问题的处理,既无院长签字延期,超过若干个法定期限后,亦未向省院报备批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
三、原案原审主审法官胡洪建(约在04年7月底8月初接任)空穴来风,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假裁定在终审判决书中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03年11月10日。)。违纪性质非常恶劣。
四、 2003年2 月21 日,申诉人向原案原审前期合议庭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此时,聊城中院(2002)聊中法司鉴技字第46号司法技术鉴定书已确损2053883.00元。庭审中,被告违法断电的事实已确认无疑。案件法律事实及财产损害证据可谓铁证如山。
申诉人糸季节性冷饮企业,惜时如金。若依法获得法院支持,执行部分资金用以启动生产,其结果:此后绝对不会造成2720多万元损失,直至彻底断送了一个厂。对此,作为时任主审法官的耿建和分管院长王尹宗,应负有不可推缷的不作为及失职责任。
五、本案,即、(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起诉之初,依法本应7日内受理(立案)完毕,最终竟然耗时206天。超法定期限高达29.4倍之多。
2006年9月30日,申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以特快专递详情单为据)。法官孟凡利借故推拖,久拖未果。申诉人据理力争,电话、面求,无数次催促,直至信访、人访,组成上访团赴省院集体上访。历经百折,耗时89天后,于2006年12月27日,孟凡利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不给裁定书了。”(此前,孟和刘延新庭长驱车到举报人上级主管部门县粮食局,面见局长游说撤诉、破产遭拒。此一节外生枝画蛇添足之举,受被告驱动为其代劳作说客之嫌已显现无疑。)。沒有裁定书,按程序无法提起上诉。显然,孟欲切断诉讼之路。无奈之下,申诉人加大上访力度,持续分组到省、市人大及党政司法部门上访……。2007年2月7日,耗费130天才拿到了不予受理裁定书。申诉人据此上诉,省院(2007)魯民辖终字笫42号《民亊裁定书》,撤销了聊城市中院(2007)聊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受理该案。
2007年4月17日,申诉人收到了本案受理的相关材料。屈指计算,足足用了199天。第206天,终于接到了正式立案的材料。依法7天应办完,实际拖了近7个月!期间状况多多、波折连连,一言难尽……
六 、本案于2006年9月30日正式提起诉讼,2007年6月4日首次开庭审理,2008年11月13日一审判决,历时2年零51天。去除立案及鉴定时间,审理期再次严重超限,不知耿建法官作何解释?!诉讼难!难如登天!身临其境方知此言不假。
七、耿建法官作为(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的主审法官,该案自2002年7日23日立案后,五次开庭审理,马拉松式审至2004年7月23日,在该案分管副院长王尹宗迴避后,耿亦回避。
然而,在(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审理中,耿建法官出任审判长,并兼任主审法官。合议庭内,两个重要职务集于耿建一人之身。本案原审亦同原案原审,均延宕、怠拖,耗时2年多。结果是:双双枉法、错判!
同一起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原案及本案),前已迴避,后又复审且任主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等相关法规而论,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耿建法官本应继续迴避而未迴避。此一程序违法,就实际效果而言,对原、本两案的公平、公正审理所造成的直接影响,不言而喻,可想而知。
八、 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査询。袒护、枉纵违法违纪。
八年来,申诉人对上述问题,一直在执着的依法进行信访投诉、举报,逐级上访控告!2009年5月至今,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了44次举报材料。该中心已先后22次回复:该案受理后依规已转交山东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调查核实。并曾26次特别提示:若查询或反映新情况,可直接与其联糸。遵此回复及提示,申诉人当初曾多次拨打电话及发送电子信件与省高院联糸,此同前述多年投诉,均未获回复。
无奈之下,申诉人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山东省高院、聊城市中院监察室逐日提交(后改为每日两次提交)《举报、查询记录》。该记录,就实质而言,集查询、举报于一体。因为:申诉人每每提出查询请求之后均附有举报材料原件。这在实际意义上形成了连续性不间断天天举报。如此计数,截止今日,已向省市、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共举报、查询了4299次。另加: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44次举报材料,此前多年来的信访(一信多投)、上访(省市多次及五次进京上访)投诉及控告,累计至少在百次以上。目前总计多达4399次投诉及举报,均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此乃咄咄怪事!非常令人不耐!!省、市法院麻木不仁、漠视群众意见,袒护、枉纵自身违法违纪的原则性问题,是何等之甚!此可堪称罕见!!
究其原因,内在缘由为何?明眼人皆可一目了然,可想而知。人若念及于此,凡有正义感者,不能不摇首叹息……忿忿难平!!
冷饮生产企业的特点季节性很強,一年半年闲。惜时如金即因此。申诉人被“虎” 咬成致命性、毀灭性重伤后,带伤求生已近8年!惨甚至极!!情何以堪?!
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案子,延宕、怠拖近8年,枉法、错判,断送了一个厂。
苍天在上,公理何在?!!!……
怒发冲冠!拍案长叹:上述种种,是何等令人难以置信!可却绝对属实!4399次投诉、举报,省、市法院置之不理!频问缘何?该作何说?!
一言概之,说白了:举报人的对手“电老虎”,太厉害!太有钱了!!逐一打点逢关必克,神功驱动,战无不胜!不是吗?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终究纸里包不住火!待到东窗亊发,水落石出、大白于天下之时!即是两案两审缘何怪亊连连,怠拖、枉法、七度错判、误裁,其症结昭然于世之日!!
九、山东省高级法院在申诉人提起诉讼的原、本两案二审中的承办法官,在认定亊实责任及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上,两案上诉书中申诉人已详加陈述,并在
本案再审申请、申诉书中亦已述及(已在网上发表)。
此外,如前所述,山东省高级法院多年来存在着一个非常令人费解的问题: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查询,执法违法袒护下属。
违法违纪绝对属实,且已造成严重后果。八年来,投诉、举报4399次之多,对此,省、市法院,熟视无睹。举报人天天跟踪查询已9个多月,从未回复。
咄咄怪亊!麻木怠惰、不作为?袒护、包庇?另有阴情?该作何说?!
十、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公然违反民事案件再审的相关规定,枉裁驳回本案再审申请。
现将申诉人今年3月17日寄至最高法院的申诉再审的相关材料附下:
申诉简述
……
相关材料详见:(本案再审申请、申诉书——已在网上发表)
1、百度一点、鲁蜜特,看看他在说什么!……(169个网站已有146个贴录了材料)。
2、谷歌搜索、鲁蜜特,获其讯息38万9千多……
申诉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7-12-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