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承担公开责任?

请各位老师指点迷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具有法律溯及力,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可否不用承担公开责任?
多谢啦!!
补充提问:
非常感谢各位老师的帮助!!我觉得应该以信息条例生效日期为分水岭。如果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不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公开政府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是政府机关的可选择行为,而不是法律强制要求行为。这个理解是否正确?请各位老师们多多指正。
拜谢!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0-08-27-状态:已解决]
席公民律师的解答: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溯及既往。但是,这种“既往”应该是在法规生效之前就已经结束了的。如果在法规生效之后还在继续发生作用的信息,应该自法规生效之日起按照法规执行。

我咨询席公民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北京泰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席公民律师 > 席公民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