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承担公开责任?
请各位老师指点迷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具有法律溯及力,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可否不用承担公开责任?
多谢啦!!
补充提问:
非常感谢各位老师的帮助!!我觉得应该以信息条例生效日期为分水岭。如果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不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公开政府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是政府机关的可选择行为,而不是法律强制要求行为。这个理解是否正确?请各位老师们多多指正。
拜谢!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0-08-27-状态:已解决]
席公民律师的解答: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溯及既往。但是,这种“既往”应该是在法规生效之前就已经结束了的。如果在法规生效之后还在继续发生作用的信息,应该自法规生效之日起按照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