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纠纷
您好,替我朋友咨询一下。她在2008年与房东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有效期至2013年5月。现在房东在没有通知她的情况下把房子卖给了别人。新房东要求她每月多加1100元租金,我朋友不同意,要求还是按与前房东签订的合同履行,新房东就要赶她出门。而在原合同中规定,房东若要转让房产需在1月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并且,如果因为房东故意,造成承租人的财产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我朋友装修房子花了不少钱。请问:1.我朋友是否有权要求按与前房东签订的合同履行?2.我朋友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如果有权要求赔偿,应该向哪个房东求偿?3.合同中没有规定赔偿金额,我方可否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10-04-状态:未解决]
席公民律师的解答:
你朋友如果有购买该房子的意向,可以起诉要求法院认定他们的买卖行为无效,因为他们的买卖行为侵犯了你朋友的优先购买权.
如果你朋友不欲购买该房子,可以不与理睬新房东,待他起诉时,以买卖不破租赁的理由对抗,要求按照原租赁合同履行.
赔偿的要求只有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解除合同时,你朋友所应该提出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