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赵律师,您好!我是一公司的职员,想咨询一下有关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本人现从事办公室文员一职。在签合同时签的是文员一职,当时定的岗位职责也是办公室文员的岗位职责。因公司接待文员离职(在2月前),要求我(办公室文员)和前台文员暂代接待文员的工作(对我们说在招人了,只是人员还未到位)。现在却说要将接待文员的工作分到我和前台文员身上。(接待文员工作除接待客户外,主要就是中午要给公司科级以上领导吃完饭后洗碗,也就是在我们单位的咖啡吧内工作。)说不招人了。我想问的是: 1、原本合同没有要求的工作,现在来要求我做,我可以拒绝吗? 2、本人现在拒绝接受新的额外工作,是否合理?(原工作岗位职责内写有“做好临时的代替工作”) 3、本人原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30;如果接待文员的工作分到我身上,工作时间就为:8:00--17:30。原本该是本人休息的时间,却要被要求做别的事,是否有权拒绝?公司是不是侵犯了我的权利? 4、公司现在要调整我的岗位职责(就是要在原来的岗位职责上加内容),是否可以?我是否要接受? 5、如果我拒绝,需要付什么责任吗?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8-11-03-状态:未解决]
席公民律师的解答:

我认为您不宜拒绝额外工作,但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超时工作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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