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培训费,违约金
我要辞职,公司要索赔培训费1.7万,我现在就只能给5000元。我现在找出公司在以下方面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劳动法。
1、 工资反复调整(下调),却没有红头文件,也没有职工大会讨论
2、 工资总金额达不到起初招聘承诺(高于4.8万元)
3、 劳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劳动报酬
4、 加班不发加班费
5、 2011年4月至今禁发工资条
6、 企业法人、项目产品、项目规模、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进度(期限)几度调整
7、 采用“偷换概念”策略,将岗前职业培训定义为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立培训费协议
8、 只签订一份培训协议,但强行要求赔偿后续所有的培训费。剥夺员工的知情权。
9、 劳动合同上盖章为“综合部”而非劳动合同专用章(09年招聘学生劳动合同均如此)
我申请仲裁可以吗?
补充提问:
我的培训实习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相关表述,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完全不符。劳动合同法里的培训定义不是普通的、必要的职业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区别于岗前培训,岗前职业培训是让员工能够适应现有的工作,而非改善;而专业技术培训是为了提升现有员工工作能力的培训,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2009年我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不具备上岗经验,公司有义务进行职业培训。所以,在**公司的培训实习就是一般的上岗职业培训,安全培训,这些都不可称为专业技术培训。
我现在就是要定性这个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概念,刚刚人事部我套出话了,明确说:岗前职业培训,您看我要怎么办?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2-02-02-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