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

3、李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08年6月18日李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李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李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李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李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李某的费用。
试分析:
(1)、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为什么?
(2)、李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李某经济补偿金? 为什么?
(4)、李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为什么?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6-25-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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