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的未明确工资的二审结果
现在法院二审已经盼结果了与预期有些出去。现在纠结的是,当初进厂时与老板口头约定月工资一千,可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上老板否认了约定工资而是说按多劳多得按时薪算,但是在工资单上无论按月薪还是时薪都与其不符,明显低于这两种说法。现在广东省有地方劳动法规,就是未明确工资的,按当地平均工资算,而非最低工资算。现在二审就是按最低工资计算,而且计算有遗漏,以及一些节假日的调度也没有计算。
打算申请重审。各位给点意见吧。当初劳动仲裁员私底说按劳动法是该付很大数目的工资,但出于常理,仲裁员不敢判这么高,只能按常理判
现在问题有下面几个:
1。没有任何书面合同,我提及到当初和老板口头协议月薪一千,而老板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说是按多少时薪算多劳多得(值得注意是老板提供工资表上的工资也就是实际支付工资低于他所说的时薪或者我说的月薪)。那这样情况是否属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44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2。由于加班时间长和节假日加班情况,按照劳动法计算赔偿工资数目很大当时劳动仲裁不敢按这个判(用人单位小厂,劳动者工资低,赔偿大不符合常理)。想问一下,法院判会按法还是常理。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7-01-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