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成”为理由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2006年7月小王入职某咨询顾问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09年6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小王继续在公司工作。2010年1月公司人力资源部召集全体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统一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小王提出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不愿意单独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经多次沟通无果,公司于2010年2月向小王发出通知,要求小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30天解除劳动关系。小王接到通知后愤然离开公司,不但不进行工作交接,还一纸诉状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未采用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为什么?


(2)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成”为理由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3)如果需要支付经济赔偿,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7-01-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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