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具体要看是否在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期间走失、组织的课外活动走失、上放学的路上走失等情况以及学校是否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情况来确定双方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