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后的保险补偿问题,请各位律师帮帮忙!谢谢!

我是2010年11月16日进入公司工作的,三个月试用期后,2011年2月1号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2012年的1月31号期满,我在今年2月7号已经辞了职,但是去公司领1月份工资的时候,公司说2月份的保险已经帮我交了,现在要从1月份工资中把2月份的保险全部扣除,也就是2月份的保险要全部由我个人承担,公司交的那部分也要我自己交。还要让我书面签字同意。但是在2011年2月份签合同的时候,我的保险是从4月份才开始交的,前面的几个月都没有帮我交。
请问,我现在要求今年2月份的保险公司正常帮我缴纳,并且将2010年11月到2011年3月份的保险全部补偿给我,这个可以吗?2010年11月到2011年1月份的保险有没有过仲裁时效期呢?我2月份上了一个星期的班就辞职了,原公司应该帮我交2月份的保险吗?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2-02-22-状态:未解决]
宋晓琼律师的解答:

公司应该缴纳2月份的全部保险,公司缴纳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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