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铁路写的协议能得到法律承认嘛?里面的工伤赔偿合理嘛?

02年我父亲因铁路工伤去世。当时的现行政策我可以顶替接班。但当时未满18.不能接班。说待我18岁后,如当时的蚌埠分局(现上海铁路局)有招工名额分配给淮南西站优先考虑我。现在以我学历不够为借口,不能进入铁路工作。我想请问当时的这种工伤赔偿是如何?而且他答应我们的让我姑姑去铁路上班也未能做到。当时总共只给我们3万,还是按困难给的。我想请问这合理嘛?当时协议是一式俩份,他现在不愿意拿出他的那份给我对照是不是和我的那份一样。他们这样做合理合法嘛?我现在可以起诉他们嘛?已什么名义起诉他们?我也去找过他们多次,他们总是搪塞我。我觉得他们应该已02年的政策处理。不是拿现行政策处理。但是他们总是拿现行政策搪塞。请问我们俩方哪方是对的?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2-07-11-状态:未解决]
宋晓琼律师的解答:

你可以持当时签订的协议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你叙述的不够清晰,无法准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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