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及遗产继承求助

有一房产为公房,2006年爷爷去世,有子女五人,我父亲以去世,2007年我老姑未通知其他几个子女及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我爷爷名义)与该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未有效合同吗?其房产应该为共同财产继承吧?
因为该房为三间,我2009年出资修房并以两间房经营开店,如果遇到拆迁,我有权得到赔偿吗?还有其他几个子女可以以遗产继承吗?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2-09-17-状态:未解决]
宋晓琼律师的解答:

1、该房屋属于你爷爷的遗产,应该由全体继承人依法继承,你姑姑的行为是违法的,该合同是无效的,该房产应该由全体继承人依法继承。
2、你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如果遇到拆迁,你有权获得补偿。其他子女可以继承遗产。
具体可以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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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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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公司并购 公司上市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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