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工伤,抚恤金有期限限制。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政府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和马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马民文[2008]6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
二、参保企业离退休死亡人员遗属抚恤金调整,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未参保企业离退休死亡人员遗属抚恤金,由所在企业按本通知规定负责调整。
四、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抚恤金由所在企业按本通知的规定负责调整。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