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解约并要求赔偿吗?
我2011年5月31日与下家通过中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7月15日前,下家应付第二笔款后办理过户手续,7月30日前办理房屋交接(如银行贷款提早下来,即提早房屋交接),也就是第三笔款下家是贷款支付。
直至7月25日,下家第二笔仍未支付,联系后被告之在筹钱,要到26或27号付钱过户。
照这时间推断,7月30日前银行贷款肯定不能到我账户,假如直到8月14日仍未放贷到我账上,我可按照合同签订的预期15天就算违约,要求解约吗?并要求赔偿日违约金万分之五吗?
补充提问:
《买卖合同》中签定了房价,另外又签了份补充协议。协议中注明除房价外另有一笔费用是搬家及装修补偿费。请问:这算作低房价,为无效合同吗?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07-25-状态:未解决]
孙元律师的解答:
如果明显超过合同约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条款,那你完全可以行使解除权,并且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这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聘请律师提供专业帮助! 可与我联系,助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