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补偿
本人在一家国有大型公司工作,与2009年10月份进杭州总部公司工作,后被分配到上海部门公司工作;后上海部门与杭州公司分开,单独成立了一公司,我们的合同与2011年1月份和上海公司进行签署了,现在,该公司,又由于效益不好,裁员,请问我能拿多少的赔偿金? 而且目前十月一日快要到了,还有公司的年假没休,公司想叫我们十一之前将年假休了,是否合理?而且想要十一之前就辞退我们,这样做是否合理?
补充提问:
如果不休年假的,是不是可以赔偿三个月的工资。
还有调休的,应该怎样处理?
我在这个公司相当于已经两年了,赔偿收入不是N+1进行计算,应该是赔偿三个月工资啊?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09-16-状态:未解决]
孙元律师的解答:
休假是你们的权利,你们可以决定是否休假,什么时候休假。如果公司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要有恰当理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工资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