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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现仍为公有制性质的县食品公司将该县唯一的定点生猪屠宰场发包给一民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是否有违原审批机关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因原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不变,原上缴财政、税收的公司纳税号及渠道如何变更?发票、公章等应使用那一方的公司公章?对内、外签订合同及经济往来应那一方法人签署、盖章?对外若有发生纠纷应由那一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此类合同双方应以“承包经营”还是以“租赁合同”为妥?因发包方摧促马上签订合同。故十万火急跪求法律专家予以赐教指点迷津,实不胜感激之至!谢谢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12-02-23-状态:未解决]
陈富盛律师的解答:

你好,关键是权利义务要明确。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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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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