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06 20:07:4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张德军律师,15904114007,大连资深律师,主要负责大连及东三省的刑事辩护、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公司等法律事务,尤其擅长代理疑难案件的处理。现执业于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先后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系。先后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社会团体等几十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无论是标的过亿的房地产案件还是标的几万的劳动争议案件,因为其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对案件全身心的投入,尤其是案件的结果,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以及司法系统的高度评价。
不能证明职工严重违纪 解除合同应付赔偿金
汤某于2002年10月开始到大连市某大酒店从事厨师工作。2010年5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2012年3月12日,汤某因患急性肠胃炎打电话向酒店厨师长请假1天,但当日酒店便将其辞退,并于2012年3月13日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酒店称,将汤某辞退的原因系其随意请假、上班期间打私人电话,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提交了单位两名员工的证言拟证明其主张,但证人未出庭。根据汤某提供的证据,他月工资为4600元。在与酒店多次协商未果后,汤某诉至大连市某仲裁委员会,要求该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张德军律师认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程序及要件。本案中,酒店提供的职工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予采信。酒店对汤某所称工资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按照证据规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酒店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汤某的行为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且其作出与汤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程序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关于“处分程序”的规定,因此,酒店随意与汤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向汤某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