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06 20:08:4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张德军律师,15904114007,大连资深律师,主要负责大连及东三省的刑事辩护、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公司等法律事务,尤其擅长代理疑难案件的处理。现执业于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先后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系。先后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社会团体等几十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无论是标的过亿的房地产案件还是标的几万的劳动争议案件,因为其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对案件全身心的投入,尤其是案件的结果,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以及司法系统的高度评价。
未参加社保 因工受伤照样享受工伤待遇
今年年初,人员张某经人介绍来到大连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前不久,在一次推料作业中,张某不慎从空中坠落受伤致残。由于效益不佳,该建筑公司只承担了张某前期的医疗费1.2万余元,剩余的5000多元医疗费是由张某借同事的钱垫付的。
出院后,张某找到单位要求报销医疗费,并落实相关待遇。公司经理承认张某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但强调由于单位没有给他们参加,因此张某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张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一条法定的义务。同时,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一条法定的权利,企业不得侵犯。
因此,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为了防止少数企业钻法律空子,以不参加工伤保险为借口,不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