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9-15 16:50:27 作者:未知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其实,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房地产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不断更新,到目前为止已相当完善。在此就不一一介绍,仅将违约责任有关方面进行阐述。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给付违约金三种。
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虽然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围,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定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的20%。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支付的一部分价款。预付款的交付在性质上是一方履行主合同的行为,合同履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履行时预付款应当返还。预付款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无论发生何种违约行为,都不发生预付款的丧失和双倍返还。所以,预付款与定金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违约金与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并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适用。选择权在于守约方。
定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区别:定金责任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替代赔偿损失。所以,在既有定金条款又有实际损失时,应分别适用定金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二者同时执行,这与前面所讲的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是不同的。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赔偿损失,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额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