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纠纷

我在1994年2月22日与当地铁路卫生防疫站预防消毒服务部签订了《建房合同》。合同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防疫站内修建临时砖瓦结构平房一栋(长50米、宽6米、室内棚高不低于2.5米)的门市,建房施工所需资金均由我方负责。我方在房屋竣工验收后,整栋所间房屋产权归防疫站。东部100平方米,西部50平方米归防疫站所有,中间150平方米由我方使用15年作为建房补偿,15年后,我方按房屋的原设计图样交还给防疫站。但到期后,未接到任何通知,当得知动迁的消息后, 防疫站于2010年7月1日向被告发出《限期撤离通知书》,我该怎么办 是否予以归还
补充提问:
那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该得多少补偿呢?
咨询者: 吉林  [咨询时间:2011-07-31-状态:未解决]
李亚昆律师的解答:

你属于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可以按照相关标准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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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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