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政府修路,对于开发商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我于2010年6月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规定2011年6月1日前交房。但直到2011年7月31日,我才接到《交房通知单》。《交房通知单》上写到“在施工期间,我们遭遇政府修路,全国性质的外墙保温变革、市里关于太阳能统一安装文件的执行等一系列不可抗力,影响了工期”,并以此为理由,不按照合同规定的对于延迟交房的赔偿办法执行,拒付违约金。 2010年6月,开发商的售楼宣传海报上,已经明确指出“小区环境将会明显改善,即将面临道路维修、徒骇河规划等市政府的一系列政策”。 请问,开发商这种拒付违约金的行为是否合法?“政府修路,全国性质的外墙保温变革、市里关于太阳能统一安装文件的执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7-31-状态:未解决]
李亚昆律师的解答:

这要看具体情况,首先看你们的购房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即什么情况下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其次,如果在你们签订合同时已经发生的或者能够预见的情况,不应作为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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