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律师您好:我原本是一名企业的离岗退养人员,此协议于95年10签订。在此期间,我所居住的房屋要进行拆迁改造。2000年房屋入住时,因我与爱人离婚(我们两人原本是一个单位的)单位不与我签订房屋供暖协议,只给我前妻签了合同。要知道,不签订供暖协议就不给住房钥匙,当时我因为要急着入住新房,就自己先交了两年的供暖费。后来单位又把我这部分供暖费按照一定的比例报销了。报销后,我将供暖协议给企业领导,要他们签字,而领导不给签。他们讲协议不用签了,我们知道这事,咱们企业还有许多这种情况,到时我们将统一解决。就这样,几年来,我也没有交供热费,因为我认为,我是有企业的人,企业一分钱不给我供热费我拿什么交(我单位所有退休人员都不给一分供暖费)。没想到,前几天我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一看是供热公司把我告了,您说我冤不冤。请问,这事我应当如何解决?请求您的帮助,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8-01-状态:未解决]
李亚昆律师的解答:
你为实际使用人,应向热力公司缴纳使用费,逾期缴纳应承担违约金。而你与单位是内部管理关系,如你们之间有约定,你可以交付后向单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