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的计算

本人1997年即在现公司就职,2011年公司表示不再续约,但补偿金的计算为1997-2001和2009-2011年,即2002-2008年不计算在内,因为这段时间公司改名称了。请问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谢谢!
补充提问:
请问中间如果合同中断过1个月,例,2009年8月31日合同到期,2009年10月1日再签合同,这种情况对补偿金有无影响。再者,我公司更名原因为上级单位更名,这种情况下补偿金跟不更名是一样的么?谢谢!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8-02-状态:已解决]
李亚昆律师的解答: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间更改名称,工商部门有相应的登记,证明为同一实体。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清楚

我咨询李亚昆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亚昆律师 > 李亚昆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