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的计算
本人1997年即在现公司就职,2011年公司表示不再续约,但补偿金的计算为1997-2001和2009-2011年,即2002-2008年不计算在内,因为这段时间公司改名称了。请问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谢谢!
补充提问:
请问中间如果合同中断过1个月,例,2009年8月31日合同到期,2009年10月1日再签合同,这种情况对补偿金有无影响。再者,我公司更名原因为上级单位更名,这种情况下补偿金跟不更名是一样的么?谢谢!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8-02-状态:已解决]
李亚昆律师的解答: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间更改名称,工商部门有相应的登记,证明为同一实体。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