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

您好,我想咨询下,情况如下:我租住在上海在一公寓内,公寓一共六层,全部是出租的。之前,电动车我们都是停在一楼大厅内,几天前公寓内工作认为向我们保证公寓有监控设施,而且二十四小时有保安值班,车的安全问题绝对不用担心,要求我们将车停在大门口。昨天早晨,我的电动车发现被偷了,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可以观察到小偷的整个作案过程。在作案过程中,电动车的警报器一直在响,警报器刚开始响时,小偷吓的退到了一边,等了几分钟后发现根本没有保安,就继续他们的作案行为,这样导致我的电动车被偷。后来,保安说当时他上楼查房去了(很有可能是睡觉去了)。我认为,作为一个大型的出租公寓,有责任有义务为租户提供相应的服务设施,而且在保安存在的情况下,没有合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这是工作上的失职。所以,我想问下我是否可以追究公寓的责任,要求他们承担损失。谢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08-09-状态:未解决]
李亚昆律师的解答:

你与小区保安之间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考虑你是否交纳物业费等因素,而保安这边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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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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