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是一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3年招聘一临时工,当时是由熟人介绍所以未签定劳苦合同,于2011年3月以工资低提出辞职。单位同意辞职,但他于2011年8月告单位给他赔偿双倍工资,买社会保险等,请问我们单位应该支付吗?
咨询者: 甘肃 [咨询时间:2011-08-10-状态:未解决]
李亚昆律师的解答: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要结合相关证据分析,看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成立,那么应当支付其相应的赔偿金及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