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理解《》第76 条对不对
尊敬的法律专家,您好。
我是辽宁省沈阳市的居民华泽耕(身份证号为210102194907142214),去年十一月参加所居住的园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业主大会的所有工作都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具有合法票权的646名业主,有431业主参加投票,通过了四项决议并以不记名方式,选举出新一届由11名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当选委员最高得308票,最低247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以及国家住建部建房{2009}274文件的精神,我所在的园区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备案。
但是我所在园区的主管部门沈阳市沈河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以当选人员得票没过半数为由,不予备案。选举结束至今已半年,我们筹备组的成员多次走访市小区办及房产局,都是以同一理由拒绝。
我们认为,《物权法》第76条“(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前款……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段话的意思应当是有双过半的业主同意,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进而)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得票的简单多数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组成合法的新业主委员会。
我们对《物权法》这一段文字的理解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怎样理解,请在百忙中给予解答指导,以利于我们更好地掌握法律。谢谢。
辽宁省沈阳市 华泽耕
2011-08-02
电 话:15140250709
电子邮箱:1332095463@qq.com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1-08-02-状态:未解决]
张玉青律师的解答:
您好,您的理解是正确的,是需要双过半同意的。在您的问题中,人数过半是肯定的,只需解决这些人的专有面积是否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如果都过半的话,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否则您有权因他们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