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的责任划分。

我儿子今年8周岁,上三年级,前几天要值周上课玲响后着急回班级,从楼上往下跑,到学校大门把一个二年级同年龄的孩子撞了,造成鼻骨骨折,学校说校方没有任何责任,在两个班主任老师的调解下,我主动承担了医药费6500元,出院后老师说对方要5000元钱,我想请问,我应该给这个钱吗,在这次事故中,我的责任有多大,如果走司法,我需要付多少责任?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6-01-08-状态:未解决]
席玉彬律师的解答:

你好:我国人身损耗赔偿司法解释有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您作为“侵权人”的监护人应担承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在此事的发生中也没有过错,那么您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发的相关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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