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属于交通肇事还是民事案件
您好!
200.9.19上午8点左右,在乡村公路上发生脚踏三轮车与脚踏三轮车追尾事件。
事情的经过:
楼某(男)于当天早上去朱氏水泥店购买了6包水泥,并再三要求朱氏(53岁,女)送货上门.朱氏当时就说太重拉不动,楼某却因工地急需要用到水泥,一定要求朱氏用脚踏三轮车送货到楼某工地,并告诉朱氏只要把好车头就好,自己会开着摩托车用脚推着,事发当天正好是镇上赶集市,当路过事发点朱氏的三轮车为了避让过往的中巴车与田大爷的脚踏三轮车车(搭着72岁的田大娘)追尾,。倒致田大娘摔掉下公路旁的河岸边至死。事发路段是一个大的转弯有一点点下坡路段(若三轮车装着6包水泥就地放着车子是前进不了的。朱氏一人也无法拉动车子)。楼某从河边把田大娘抱上公路边,并报110和120。后由朱氏一起把田大娘送至县人民医院,并由朱氏交钱抢救,但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请问朱氏和楼某分别要付什么样的责任.是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应由哪个政府部门处理。
补充:现在楼某在交警做口录中,指出当时没有推,因为此路段是下坡,但说前面是用脚推着的,可朱氏却说她的脚一直没有没在脚踏板上,三轮车上装有6包水泥就相当600斤不含车本身重量,三轮车相对来说有点大, 53岁的朱氏妇女一人是无法拉动车子的.请问我们要怎么办,需要收集一些什么资料来证明对朱氏的过失有利.请问朱氏和楼某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请各位高明的律师们给我们一点指示。磕谢
有些律师指出这是属于交通肇事,也有很多律师说是民事案件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怎么处理对朱氏才是有利的啊。谢谢。
咨询者: 内蒙古 [咨询时间:2008-09-21-状态:已解决]
沙玮德律师的解答:
您好:
这是一起民事案件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如上介绍朱氏和楼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